“不愿让员工混日子”
43岁的王亚娟是一家大型商超的仓库理货员。到2018年连续工作6年后,她满心欢喜地以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结果同年10月,单位让她在一份“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承诺给予1.08万元的补偿金。因为不想“耗时、上火”,最终她妥协了。
然而,记者咨询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燕得知,像王亚娟这样的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双倍补偿金,也就是2.16万元。
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有啥区别?
邢燕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这一法定形式。也就是说,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因为要多赔偿1倍,工作年头越多,企业要赔偿的钱越多,所以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为劳务派遣工转正,进而减少人力支出。”徐易透露。
“不愿让员工认为有了‘保护伞’,就可以混日子。”陈晨说出了为何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另一个原因。原来,两年前,企业曾与员工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发现有的员工工作积极性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出现迟到早退等现象。“在不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哪怕员工不努力工作,劳动合同也必须存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还会影响团队其他员工的工作热情。”
无固定期限并非没有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企业的‘终身包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邢燕告诉记者,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合同期限长短不做约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她引用法条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不会成为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的‘保护伞’。”邢燕指出。
徐易则认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持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岗位人员的稳定性,避免因频繁更换关键人员带来的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如若不想让员工混日子,应通过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来实现。考核完善了,能督促员工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本报记者 刘旭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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