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2019年12月27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某等十五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文某等人二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文某、陈某某等十余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市中区境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且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被告人余某某、文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故依法认定该犯罪集团系纠集者为余某某,重要成员为文某、陈某某、邛某某,其他成员为简某、杨某、胡某、张某、蔡某、刘某某、进某某、赵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余被告人按普通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