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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更要有文化

来源:城市新闻网 时间:2020-01-01 作者:小龙 点击次数:

  党的十九大制定了面向新时代的发展蓝图,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在文化建设方面,发展数字文化产业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着力点。

  数字文化产业契合了消费群体的代际转换,呈现出生产数字化、传播网络化、消费个性化等特点。消费方式的变化和差异化的诉求,使文化消费真正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数字文化产业深刻影响了文化的发展生态和生存环境,改变了文化的样态和传播方式,尤其是大众的文化消费方式。在文化产业统计分类中,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密切相关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近两年平均增速为30%左右,是文化产业整体增速的两倍以上,成为领跑文化产业的引擎。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广泛普及,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直播网红、微电影等迅速发展,成为目前大众文化消费的主要产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晓明认为:“由于数字技术进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文化内容的创造者从小规模专业作者向大规模业余作者迁移的局面。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接触到任何人类文化成果,消费或是参与生产任何文化产品。”因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文化生产端和消费端都出现了非线性链接,后现代“人人都是艺术家”的愿景成为现实,极大地激发了大众的文化表达意愿和创造活力。

  数字文化产业是“互联网+”以及数字化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在本性上是技术思维,而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创意和文化价值(包括版权),其在本性上是文化思维,是文化与技术的时代性融合。由此,发展数字文化产业需要“科技+”与“文化+”协同创新,是两者在本性上的相互贴近,它既需要平台的整合与垂直分发能力,更需要文化的集成与价值的提炼与创新,使技术与文化(艺术)保持适度的审美张力,才会有意义的高地与价值的再创造,其成就的是一种新的文化业态和生活方式的变化。

  作为一种新兴文化业态的集合与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它在当下的发展面临一些亟待破解的问题。

  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相比,我们在关键技术创新和某些核心技术应用上仍有不小差距,需要借助科技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大国国内市场竞争优势,才有可能实现后来居上的技术赶超,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夯实技术基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文明积淀是发展数字文化产业的优势,但尚未转化为产品和服务优势,亟待实现文化产业发展能力突破。

  就现实操作性而言,在葆有审美眼光和文化情怀视野下,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急需探索多元化的商业模式。随着代际性消费群体的成长和移动支付技术的突破,网民已经习惯为自己所喜欢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付费,付费消费成为数字文化产业的主导型盈利模式。但还需要多元且成熟的商业模式创新,才能支撑日渐庞大的市值空间,从而使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同时,随着技术创新及其应用的日新月异,互联网传播渠道日益畅通,优质文化内容的缺失问题愈发显现,与之相应的问题是版权保护及其形象商品化授权问题凸显,这将制约产业链的延伸与拓展。如何兑现和提升轻资产的文化艺术价值,持续性地吸引线上流量和线下趋之若鹜的消费者体验,对企业来讲是极大的考验。

  另一方面,数字文化产业大发展仍要回到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尤其是主流文化价值观的传播,才是制胜之道,也是数字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就此而言,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中价值观的融入问题凸显,急需文化产业正向价值的强势引领和审美规制。数字文化产业已成为事实上文化消费的主导形态,是当前文化创新的动力之源,是大众文化消费的主流形态,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主阵地,更是当前意识形态工作创新的依托力量。当前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中,正确的价值导向及其评价体系亟待完善,需要健全包容而理性的社会评判标准,以全社会之力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做强。在理想条件下,数字文化产业不但自身要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传播渠道,还担负着孕育和润泽创新文化的重任,更要成为时代文化的引领,成为文化及其价值创新的源泉。

  文化及其文化价值的融入是数字文化产业包括数字艺术产业的基础,坚定文化自信是根本。互联网是渠道和平台,“互联网+”实现了无线链接的可能,成为资源和要素流动与整合的利器。但是,文化是消费的对象和附加值以及利润的来源,是经济价值的来源,是社会价值的载体。现实中诸多数字企业本身就是高科技(网络)公司转型,依托技术优势受到金融资本的青睐,呈现几何级扩张。如果不明白真正的赢利点和消费痛点,往往就会迷失方向,其可持续发展将会大打折扣。不同于资本逐利本性的短期回报,文化需要累积和长期积淀,需要情怀和眼光,在润物细无声中形成企业的文化特色。过度追求抢眼球和制造噱头,只是技术造势和信息的无序,带来的是技术的狂欢和资本的狂舞,而不是文化的使命担当。因此,数字文化产业的健康理性发展,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支持。要建立健全国家文化运行体制,发挥政府监管和引导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更要补足社会短板的支撑力量。一定意义上,社会力量所能托举的高度,将决定数字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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